关于办理函证业务相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及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会办[2024]2号)要求,我行就办理函证业务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总行指定辖属一级分行营运部作为各地区函证业务的受理部门,集中办理其辖属所有分支机构的函证业务。银行询证函中的抬头即函件收件人须填写准确的一级分行全称或简称,如“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分行”或“首都银行XX分行”。
二、我行仅受理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暂不受理以数字方式办理的银行询证函。跟函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发函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或授权书。
三、我行函证业务暂未实现全国数据集中,我行函证受理的查询范围仅为各一级分行辖属所有分支机构的客户主体在我行办理的业务数据,即被询证单位在各一级分行辖属所有分支机构范围内办理的业务数据。
四、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
五、我行受理机构回函时统一加盖各一级分行的业务专用章。对于符合规定的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将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会计师事务所。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提供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对于无需函证的项目,需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若函证“14.其他”信息时,需列明具体函证事项。
七、回函服务收费标准请参照我行最新发布的《服务价格表》。如果被询证单位欠费或账户余额不足等异常情形,导致银行无法扣划回函服务费用,受理机构将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八、我行受理机构即各一级分行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回函工作有疑问,也可致电我行服务热线400-864-9000。
江苏地区: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营业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IFC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21楼
邮编:210019
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16:30
热线电话:86(25)68584198(工作日8:30—17:30)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79号国寿大厦17层1701-2室
邮编:210019
营业时间:工作日9:00—16:30
热线电话:86(25)69761349(工作日8:30—17:30)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801室1805/1806/1807/1808单元
邮编: 215000
营业时间:工作日9:00—16:30
热线电话:86(512)88859129(工作日8:30—17:30)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 (含武进支行)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88-301号
邮编:213003
营业时间:工作日9:00—16:30
热线电话:86(519) 68960162(工作日8:30—17:30)
上海地区: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含浦东支行)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52号101、102、103室
邮编:200052
营业时间:工作日9:00—16:30
热线电话:86 (21) 31833270 (工作日8:30—17:30)
福建地区: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泉州分行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666号南益广场1302-1303单元
邮编:362000
营业时间:工作日9:00—16:30
热线电话:86(595)29889383(工作日8:30—17:30)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怡山商业中心(厦门财富中心)11层05-07单元
邮编:361001
营业时间:工作日9:00—16:30
热线电话:86(592)2112387(工作日8:30—17:30)
浙江地区: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铸广场三眼桥51号宁铸广场办公楼20层20-1、20-2、20-3室
邮编: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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