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清理的公告

2021年04月01日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和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的规定,自即日起,常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决定对长期不使用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

  收到开户银行通知的单位,请及时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书、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章、印鉴章等账户资料到其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支取余额(如果是“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只需要提供“三证合一”之后的营业执照和前面提到的其他资料即可),逾期未至开户银行办理者视同自愿销户,所属开户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账户作销户处理,届时账号将自动作废。账户撤销后,存款人能够提供资金所有权合法证明的,银行可为其办理资金支取,详情请咨询相关银行。

特此公告。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021年4月1日

关于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清理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