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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公告

2016年11月30日

尊敬的客户:

为切实保护您的账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

Ⅰ类银行账户为全功能银行账户,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可以办理存款、转帐、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Ⅱ类帐户仅限人民币业务,可办理一定限额内的存/取款(限实体借记卡)、转帐(其中电子帐户暂不支持向非绑定帐户转出/转入资金)、消费缴费等业务,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不受限额影响;

Ⅲ类银行账户只能用于小额消费和缴费,需要与Ⅰ类银行账户绑定,且不支持办理实物卡,为电子虚拟帐户。

二、 我行自然人客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我行办理行内异地存取现或转帐业务,一律不再收取异地手续费。

特此公告!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